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要求,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近日,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失火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支付烧毁西山自然保护区人工樟子松林生态损害赔偿金9076.69元。
2021年4月20日,刘某和邱某陪同张某到海拉尔西山自然保护区内,在距离公路300-400米的地方上坟烧纸,因疏忽大意,使用明火点燃纸张,并将烧纸点燃后扔到了成堆的烧纸上,导致周围的杂草被引燃。因为风大,火不受控制迅速烧向树林,致使过火林地面积达49.02亩,其中乔木林45.83亩,宜林沙荒地3.03亩,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0.16亩。树种为樟子松林。过火树木总计680株,其中树冠烧毁57株,其中有35株樟子松死亡。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某在西山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内使用明火烧纸,造成保护区内林地失火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阅卷和询问、讯问知情人、行为人,并赴现场实地查看,全面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作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决定,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修复费用,委托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出具专业鉴定意见。
海拉尔区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侵权人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责任,依法履行了公益诉讼职能,发挥刑事、行政、民事“三检合一”办案优势,实现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有效衔接,有利于保护珍贵森林资源和良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