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透明度,近日,海拉尔区检察院对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举行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专业医生担任听证员参加听证,这是海拉尔区检察院首次以公开听证方式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监督。

案情回顾
蔡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蔡某以患有抑郁类精神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请本院对蔡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法律监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病情诊断情况,一一出示蔡某病情诊断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专家论证结论等材料。听证员们认真查阅相关材料,全面掌握蔡某病情及诊疗情况,经过充分了解后,对蔡某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发表了评议意见。
海拉尔区人民医院精神科的三名医生表示:“根据所阅材料支持目前关于蔡某抑郁发作的诊断,但蔡某已经经过了半年的规范治疗,病情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案件进展
综合前期调查核实及公开听证相关情况,海拉尔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征求意见回复函,督促及时将蔡某交付执行,并与监管场所一起做好后续工作预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作出对蔡某不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检察官释法说理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意义,在于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罪犯人权的保障,是彰显司法温情的制度,精准把握其中的尺度,防止温情成为漏洞,确保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所在。”
近年来,海拉尔区检察院聚焦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关键环节,始终坚持开展实质化审查,在审查中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优势,邀请专家“外脑”同步参与办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哪个机关能够决定和批准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
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暂予监外执行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吗?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