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 页      |      媒体要闻      |      本院动态      |      通知通告      |      实务调研      |      案件聚焦      |      队伍建设      |      检察文化      |      专题活动
  
本院概况 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检务指南
案件信息公开
网上举报
网上申诉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平台
法律咨询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优化营商环境
检察工作报告
预决算公开
指导性案例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案件聚焦
以案释法 | 低价团途中强行交易,怎么办?
时间:2025-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导游乔某、高某、宋某三人在哈尔滨至亚布力、雪乡途中,以言语威胁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

乔某、宋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高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3人严重违法,文化和旅游部门将对其处以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导游证、无带团资格、无旅行社安排的“三无”黑导游,可能会通过擅自变更行程、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行为,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另行付费。这些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黑导游”的行为不仅仅是服务质量问题,可能已踩踏到法律的底线。出门在外,警惕价格陷阱,如若强迫交易的黑恶行为,保留证据,报警求助!


 

版权所有: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