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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流程
时间:2018-0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的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及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监督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监督管理,是指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依据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八条)

第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集中管理与条线管理相结合、流程管理与质量管理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参谋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管理科学、监督有力、服务高效、参谋到位。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形成案件管理工作的合力。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办案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执法办案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中案件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本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下列案件:(根据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对两个部门进行试点管理)

(一)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逮捕案件;

(二)公诉部门办理的公诉案件、审判监督案件。

第六条   本院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为:

(一)负责统一受理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

(二)负责对本院所办案件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院工作流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三)负责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

(四)负责管理并开具各诉讼环节的主要的法律文书;

(五)负责对赃款赃物管理、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 负责对案件的专项督察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的监督;

(七)负责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汇报案件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条     在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线索的,立即移送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章  案件受理和分流

第八条   下列案件由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

(一)     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交办的案件

(二)     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

(三)     本院自侦部门报请决定逮捕、报送审查起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

(四)     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的其他案件。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举报、民事行政申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请求等来信来访,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

第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案件时,应当负责接收案卷材料,并查明:(依据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还应当审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随案移送,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要审查是否移送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第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接收案卷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登记、分流、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随案卷移送办案部门;

(二)案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移送单位或者部门补送;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管检察长决定,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单位或者部门。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依据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案当日完成案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受案号、受案日期、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由和强制措施等案件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即时登记,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依据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确定承办人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办案人员姓名填录至网上案件监督管理系统中。(为了保证网上案件监督管理平台信息的及时、全面)

第十四条   收到分流的案件后,办案部门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将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案件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案件流程管理指的是对案件办理的程序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本院规定的情况进行程序审查和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  对于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受理、登记后,在现有条件下与刑检业务部门内勤协调配合,利用网上案件监督管理平台软件,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

   (一)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本院办理的案件的各办理环节的程序信息利用网上案件监督管理平台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电子台帐;

(二)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种对外的法律文书并监督相关文书的开具来实现对各诉讼环节的监控;

(三)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通过网上案件监督管理平台系统掌握检察业务流程的实时信息;

(四)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以此来掌握案件办结情况;(依据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一条

(五)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发现案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上级规定,可能影响到案件移送或者需要及时纠正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向检察长报告。(依据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九条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

  () 办案部门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法律文书编号、登记、备案或者法律文书使用不当的、错漏明显的;

  ()对于经预警仍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未办结案件的;

  ()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

  ()未依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其他违法办理案件的情形。

  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对于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此条依据新刑诉规则第六百六十九条)

第十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本院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于纳入流程监控范围的案件,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对办案期限进行预警提示:

(一)办案期限在七日以下的,在期限届满前一日前;

(二)办案期限在七日以上二十日以下的,在期限届满二日前;

(三)办案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在期限届满三日前。

办案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填表写延长办案期限申请表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将申请表当日备案至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办案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并将批准文书当日备案至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新刑诉规则第六百一十五条及自治区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发现在执法办案中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章   法律文书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本院以下法律文书:

1、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

1)拘传证;

2)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3)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4)刑事拘留决定书、不予逮捕通知书;

5)逮捕决定书;

6)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

7)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答复书;

8)自侦案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9)决定释放通知书。

2、搜查、扣押、冻结款物类法律文书

1)搜查证;

2)扣押决定书、解除扣押决定书;

3)退还、返还扣押物品决定书,处理扣押物品决定书;

4)冻结存(汇)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汇)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5)移送扣押、冻结物品决定书;

6)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

3、案件诉讼环节对外主要法律文书

1)指定管辖决定书;

2)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3)撤回起诉决定书;

4)起诉书;

5)补充侦查决定书;

6)换押证。

(二)本院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开具法律文书时,应首先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办案部门提供的审批手续,及时登记编号后开具法律文书。

(四)其它法律文书由各办案部门自行保管开具。

(五)对全院主要法律文书的管理开具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赃款赃物的监督管理(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二至第六百七十五条原文)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受理案件时进行审查,并及时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立即将扣押的款项存入专门账户,将扣押的物品送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入库保管手续,并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送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登记,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进行保管,并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构成违法或者严重违纪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办案部门需要调用、移送、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办理出库手续。

第五章  案件督查

第二十五条   案件的督查工作统一由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院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资格的检察官都是督查员。由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将案件分配给督查员并规定期限进行督查。

第二十六条 案件的督查范围包括本院刑事检察业务部门已办结的刑事案件。

督查的内容包括程序督查和实体督查。程序督查指的是对案件办理的流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上级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实体督查指的是对案件证据运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案件办结后抽取一定比例的案件交给督查员进行督查。下列案件实行百分之百督查:刑检部门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撤回起诉、捕后不起诉或无罪判决案件、起诉后判处无罪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或者结案后发生信访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   批捕、不捕案件在收到公安机关回执后三天内;不起诉案件、撤回起诉案件在办结后五天内,起诉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在收到判决后十天内,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内卷材料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案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案件督查主要通过对刑检部门移送归档的案卷进行审阅、熟读相关法律文书和调取相关材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以及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

第三十条   批准逮捕案件的督查内容为:

1)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即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2)有无应当通知侦查机关立案或者应当追加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3)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和超期羁押的行为,是否已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侦查机关纠正。

4)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卷宗材料是否规范、齐备。

5)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批捕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有关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规定。

6)不(予)批捕案件是否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7)其他。

第三十一条  公诉案件的督查内容为:

1)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3)起诉书中是否准确地指出了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4)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5)做出不起诉决定是否经检委会讨论决定。

6)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卷宗材料是否规范、齐备。。

7)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审查起诉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有关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规定。

8)赃款赃物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其他。

第三十二条  督查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督查完毕,向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反馈督查结果,对于所督查案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制作督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案件进行督查,如果发现程序和实体上存在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规定或者违背事实的情况存在,应当立即与办案部门负责人、具体的承办人进行沟通;影响到案件移送或者需要及时纠正的,应立即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签发书面的纠正意见或决定应对措施。

第三十四条  督查员在督查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案件及办理的情况,并调取有关材料,承办人及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案件督查情况由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阶段汇总,并进行综合分析,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在案件督查中需要协调的问题,由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向检察长汇报或者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四章          办案质量考评

第一节  考评组织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其他院领导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办案质量考评委员会,领导办案质量考评工作。办案质量考评组下设办公室,办案质量考评办公室设在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案管的检察长担任,副主任由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办案质量考评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办案质量考评计划,组织、协调办案质量考评工作以及配合上级院的办案质量考评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质量考评案件的分配遵循如下原则:

(一) 随机抽查原则。综合考评案件由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随机抽查,抽查对象为每一承办人上季度已办结的12件案件;

(二) 重点考评原则。对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及涉检信访案件,进行重点考评或者专项考评。

(三) 自行考评禁止原则。即督查员不得考评自己办理或参与办理过的案件。

第三十九条  经考评认定为对案件作出错误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起诉案件判决无罪等已办结案件确有错误的,相关部门应形成书面个案分析报告交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报告的案件质量考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重点针对考评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形成专题报告提交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可以根据报告提出整改决定。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的决定和的整改意见,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考评中形成的考评登记表、考评报告等材料,由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装订成册,建立考评档案。

第二节 专项考评

第四十二条  专项考评是对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案件的考核评议,每年进行两次。

第四十三条  专项考评的案件类型和数量由办案质量考评委员会确定。专项考评的案件主要是不批捕、捕后不诉或判无罪、不起诉、起诉后撤回起诉或判无罪的案件。

第四十四条  专项考评时,按照《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案质量评查办法》进行,考评人员应当逐案填写考评登记表,详细记录考评扣分的具体事项、依据、分值,并由考评人员、审核人员签名。

第四十五条  专项考评得分为某承办人办理的属于专项考评范围固定数量个案考评得分的平均分。

第三节  年终考评

第四十六条  年终考评是对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的综合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年终考评的案件类型和数量依据案件登记卡、表、簿随机确定。

第四十八条  年终考评时,按照《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案质量评查办法》进行,考评人员应当逐案填写考评登记表,详细记录考评扣分的具体事项、依据、分值,并由考评人员、审核人员签名。

第四十九条  年终考评得分为某承办人所办理的所有个案考评得分的平均分

第四节  考评结果

第五十条  年度办案质量考评得分为专项考评的个案考评得分的平均分乘以30%+年终考评的个案考评得分的平均分乘以70%

计算公式:年度办案质量考评综合得分=专项考评的个案考评得分的平均分×30% +年终考评的个案考评得分的平均分×70%

第五十一条  办案部门、人民检察院对办案质量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考评的人民检察院办案质量考评委员会申请复议。办案质量考评委员会应予答复。

第五十二条 办案质量考评得分,经组织考评的人民检察院办案质量考评委员会确认后,予以通报。

第五十三条  办案质量考评得分作为人民检察院及办案部门争先创优考核的重要指标。

对个案质量考评为优秀的将评定为年度优质案件,对个案质量考评为不合格的案件将评定为年底瑕疵案件。

对刑检部门各办案部门办案质量考评平均得分为前四名的,予以通报表彰,给予年度嘉奖;连续三年考评为前三名的,给予嘉奖并作为任职条件。

第五十四条  在办案质量考评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相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十五条  案件质量考评中应形成的考评登记表、考评报告等材料,考评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档案。考评结果的理由由案件质量考评办公室反馈给各个承办人,承办人可以就考评结果进行抗辨,并在收到案件评查表五日期内将整改措施反馈到案管办。                

附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61日起实施,并由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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