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岁末年初,既是烟花爆竹销售的旺季,也是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时期。为切实做好春节和“十四冬”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近日,海拉尔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深入辖区内多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开展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领域专项监督活动,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人员深入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开展“地毯式”隐患排查,重点对各售卖点经营资格范围是否具备、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经营场所内消防器材配备是否合规合法、“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是否到位、烟花爆竹是否在保质期内等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对问题隐患立即进行整改,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同时,检察人员还向烟花爆竹经营者宣传了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坚决杜绝危险事故发生。


下一步,海拉尔区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继续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监管力度,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在此,检察官提醒各位烟花爆竹经营者,一定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合规安全经营,广大居民也一定不要在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购买超标和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