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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向社会各界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通知
时间:2020-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纠正深层次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促进诚信社会构建,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什么是民事虚假诉讼?

民事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单独或者双方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所指的民事虚假诉讼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供虚假证据,骗取法院裁判文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者不执行义务的行为,即串通性虚假诉讼。

这些案件为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领域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3、存在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

4、以已经资不抵债或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

5、以正在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6、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7、以物抵债案件

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套路贷”刑事案件等

这些情形为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

1、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2、适用审判程序错误

3、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

4、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5、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等。

举报方式

举报方式:来信来访

举报地址: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12309大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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