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
赵大爷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甲(已去世)、二儿子乙和小女儿丙。赵大爷目前跟随孙子丁(甲的儿子)一起生活。由于二儿子和小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赵某向法院请求判令乙、丙每月支付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赵大爷已年满96周岁,缺乏劳动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在日常生活中会产生一定的医疗费用,乙、丙作为其子女应当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负担起赵大爷今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
一、乙、丙自2024年6月起,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于每月10日前向赵大爷支付赡养费,至赵大爷去世止;
二、赵大爷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并报销后,由乙、丙凭票据平均分担。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与保护义务,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情感慰藉等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更是弘扬尊老爱老良好风尚的正确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