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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一时“上头”毁终身 一时“上头”毁终身
时间:2026-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肖某在KTV工作,长期身处娱乐场所,日常工作中经常见到有人吸食各类电子烟。耳濡目染之下,他渐渐放松了警惕,跟风沾染了吸食电子烟的恶习。

普通电子烟早已无法满足肖某追求刺激的心理,为了体验所谓 “上头” 的快感、寻求更强的感官刺激,他心生歪念,四处打探、铤而走险,联系一名湖北籍人员,违规购买了添加依托咪酯成分的特制电子烟弹。在亲自吸食体验后,肖某清晰感知到,这款特殊烟弹具有强烈的致幻、成瘾效果,并非普通日用品,而是明令禁止的违禁物品。明知产品暗藏毒性、触碰法律底线,他非但没有悬崖勒马,反而被利益蒙蔽双眼,滋生了牟利赚钱的歪心思。

此后,肖某某利用网络渠道,多次将手中的依托咪酯毒品烟弹加价转售给网友,靠贩卖违禁毒品赚取差价,一步步从吸食毒品的违法者,沦为贩卖毒品的犯罪人员。

判决结果

犯罪嫌疑人肖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涉案电子烟弹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仍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场盲目追逐的 “新潮刺激”,最终换来铁窗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依托咪酯是一种催眠性静脉全麻药,本体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对中枢神经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可诱导镇静和睡眠,于2023年10月1日被正式列管,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麻醉类精神药品,有成瘾性、致幻性。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轻则头晕呕吐、精神恍惚、幻觉、站立不稳,重则休克窒息、甚至猝死。长期滥用者会严重损伤大脑中枢神经,造成记忆力下降、情绪失控、精神错乱,极易诱发极端行为,并产生依赖。

当前新型毒品不断迭代翻新,依托咪酯 “上头电子烟” 凭借外观隐蔽、迷惑性极强的特点,悄然混迹各大娱乐场所,专门诱导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以身试险,暗藏巨大法律与健康风险,千万不要因一时好奇与侥幸,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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